沈阳门户网 发表于 2015-12-18 09:03:43

沈阳市孤老病残实物配租:0.5元/月/平方米

       沈阳晚报、沈阳网讯(主任记者张晓宁)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财政局和沈阳市民政局日前下发了《沈阳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下称《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孤、老、病、残等住房困难家庭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  孤、老、病、残优先安排实物配租  根据《办法》,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符合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困难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实物配租。  转租的将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办法》规定,低保家庭月租赁补贴额=家庭租赁补贴人口数×(16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地区租赁补贴系数。沈阳市房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房屋租赁市场变化调整地区租赁补贴系数。租赁补贴中,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补贴区域标准为:和平区、铁西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于洪区、浑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新民市、辽中县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法库县、康平县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租赁补贴人口数的计算方法为:1人保障家庭按照2人计算,2人保障家庭按照2.5人计算,3人保障家庭按照3人计算,4人以上(含4人)保障家庭按照4人计算。此外,根据规定,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如果在实际排查中发现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或者住房情况的;因家庭收入、人口或者房屋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转借或者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在实物配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含)以上未交纳实物配租住房租金的,其住房保障资格将被取消。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沈阳市孤老病残实物配租:0.5元/月/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