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门户网 发表于 2018-1-19 08:39:41

沈阳一公司负责人指使员工伪造证据逼人还钱

伪造证据陷害他人 逼其还钱  公司负责人指使员工捏造犯罪,使其受刑事追究 三人犯诬告陷害罪获刑  投资公司负责人吴某指使公司员工伪造证据,找证人作伪证,捏造里某犯罪,意图使里某受到刑事追究。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吴某等三人因犯诬告陷害犯罪获刑,丁某因犯伪证罪获刑。  公司负责人指使员工  伪造证据逼人还钱  吴某是新民市某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张某、李某是该公司员工。  2016年2月份,里某在吴某经营的投资公司以房产证作为抵押,借款人民币60000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息,里某实际得到人民币57000元。  2016年5月,吴某发现里某用于抵押的房产证已经挂失后,找到里某,以其违约为由要求其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直到2016年7、8月份的时候,里某将其父亲的一辆丰田凯美瑞开到吴某的投资公司,并提供了该车行车证和驾驶证,张某复印了该车的行车证和驾驶证,还让里某签了一张二手车买卖协议。  因里某一直没有偿还欠款,吴某指使张某,让其按照里某提供的行车证复印件制作一份假的车辆手续,将行车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信息改成里某。  8月下旬时,吴某打电话让里某到投资公司,并拿出所有人为里某的行车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声称该假的行车证和机动车登记证是里某向其提供的,并让里某向其偿还人民币100000元。  伪造证据捏造犯罪  意图使人受到刑事追究  2016年11月15日,吴某、张某、李某采用胁迫的方法让里某承认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是其本人提供的,并指使李某将里某承认其伪造材料向吴某借款的过程使用手机视频拍摄下来,并由吴某将该视频提供给新民市公安局陶家屯派出所协勤白某。  待吴某、张某、李某载着里某回到投资公司后,白某带人将里某带至新民市公安局办案管理中心,交由刑警大队侦办。  当日,丁某受吴某指使到新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证,称其在2016年8月中旬在吴某的投资公司看到里某用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向吴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的事实。  随即,里某被刑事拘留。  2016年11月21日,吴某以里某先后两次向其借款,除去利息分别是57000元和95000元为由收取里某的母亲人民币152000元。  2017年11月25日,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对里某不予批准逮捕,新民市公安局于当日对里某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里某及其家属多次到沈阳市公安局反映其没有犯罪,并控告吴某等人对其敲诈勒索、诬告陷害,于是由沈阳市公安局会同新民市公安局联合对上述情况展开调查。  2017年5月3日,新民市公安局将吴某、张某、李某、丁某抓获并带至沈阳市公安局侦查大队进行调查,吴某等人交代了案件过程,并于次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3人被认定犯诬告陷害罪  1人被认定犯伪证罪  2017年11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吴某伙同张某、李某伪造证据,捏造里某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意图使里某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吴某、张某、李某犯诬告陷害罪罪名均成立;丁某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在公安机关查处“吴某被诈骗”一案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其行为应当构成伪证罪。  丁某是在里某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时,受吴某指使,作为证人到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份虚假证言,这一虚假证言针对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不同于张某、李某作为吴某经营的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了捏造事实,并对其进行控告的行为,而且丁某对之前吴某、张某、李某等人实施的伪造假的车辆手续、录制虚假视频的过程并不知情,因此丁某的行为符合伪证罪的犯罪构成。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吴某、张某、李某犯诬告陷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丁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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