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肇事撞死人逃逸 被判五年半并赔偿损失
男子赵某醉酒驾车撞伤两名行人,逃逸时又撞上出租车。 被撞两名行人中,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保险公司和赵某分别进行相应经济赔偿,车主对赵某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男子醉酒驾车撞两人 逃逸时又撞车 2016年3月27日20时30分许,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男子赵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将行人丁某和王某撞倒。 肇事后,赵某驾车逃逸。逃逸过程中,又与唐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唐某于是驾车追赶拦截。在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与风雨坛路口处,唐某驾车拦截住赵某,并将赵某抓获。 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王某不承担责任。 事发后,丁某和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丁某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王某为腿部受伤。 经鉴定,在赵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3.8mg/100ml。丁某因重度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左下肢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唐某车辆损失为人民币2982元。 另查明,赵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张某,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判五年半并赔偿损失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赵某表示愿意在其能力范围内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赵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赵某为醉酒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赵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保险公司赔偿丁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和医药费100247元;赔偿王某伤残赔偿金、医药费19753元;赔偿唐某财产损失2000元。赵某赔偿丁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549259元;赔偿唐某各项损失共计3880元;赔偿王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97244元。张某对赵某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醉酒后肇事经济损失该谁赔 法官表示,赵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所以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直接对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赵某为醉酒驾驶,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保险责任。对于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部分,因张某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所以张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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