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货途中肇事车损人伤 公司向他索赔14万
39岁的他是沈阳一家运输公司的司机,一次运输货物时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车辆损坏,并且造成他人受伤等状况。 随后,公司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违约金、租车费等14万余元。 日前,法院发布信息显示,由于双方存在不对等性不应赔偿公司全部的损失。 39岁的张林(化名)老家铁岭,平时在沈阳一家运输公司当司机。有一年的“五一”当天,他给公司客户运送货物,途经河堤路一搅拌站时因超速而发生车祸,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张林对此事故负全责。 公司一方称,这次事故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对方车辆报废,而张林驾驶的车辆也维修一个多月。事发后,公司赔付了对方的损失和医疗费;另因为这次事故,公司向托运人赔偿货物并赔付了违约金,公司因此次事故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期间,公司多次找张林协商解决,张林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司认为张林违反交通规则超速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重大过错,应当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应赔偿公司的损失。现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林赔偿公司货物损失、违约金、租车费、医疗费等14万余元。 对此,张林辩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首先他是公司的司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我入职时公司没有说因司机造成的损失由司机承担;此外,公司的车辆已保车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险、司机座位险等都有,公司车辆维修及个人受伤均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应由我个人承担。” 另外,公司主张的违约损失由公司自身行为导致,因公司有20多台运输车辆,不只肇事车辆一台,肇事车辆肇事后公司应合理安排运输车辆,不至于导致违约损失,况且在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后肇事车辆已被提走。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除去保险公司的赔偿,公司赔付伤者医药费742元。此后,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林赔偿货物损失、违约金、租车费、盖板维修费等,该委员会以张林公司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与张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虽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但由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存在不对等性而存在特殊性,作为劳动者的张林为公司提供劳动而获得劳动报酬,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享有张林的劳动成果并有依法对其进行管理的权利,并且张林获得的劳动报酬应远低于其为公司创造的利润。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本案中,张林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张林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张林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已经公安部门认定,即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公司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林驾驶运输车辆属履职行为及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等情形,酌情分配其承担30%的责任,即他应向公司赔偿医药费223元。
页:
[1]